这里就涉及到了两个问题:一、设计签名是否是以理性为出发点的问题,也就是说理性是否是设计签名的绝对参考点。二、设计签名定义的哲学范围是什么。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表述:“对人生的设计签名是为了幸福……对社会制度的设计签名是为了发展与公平。”!58]这里所谓的对人生的设计签名是不是我们所探讨的设计签名呢?如果我们回答否,那么我们会发现,作为人类,我们的确在人生中遵循了“目的~一手段”的原则,其目的就是“幸福”,而我们所进行的就是利用“手段”来达到幸福的目的。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承认这是设计签名呢?当推敲这个问不可否认,设计签名这一词汇是在“言语”这一范围内所进行的,它一旦被划归一个“设计签名”的严肃语言体系时,这种言语的随意性是无法在其中探讨的,相同的例子,比如“狼心狗肺”这样的词在生物学中的狼或狗的研究里不能作为对这两个科目动物的直接材料而存在。
天津师范大学艺术签名与设计签名的完型一艺术签名设计签名鹜题的时候大多数人会质疑人生是否是人的设计签名的这个问题,比如叔本华的悲观悲剧理论指出命运的不可主观改变。而人的惯性思维在我们并没有反思问题时会让我们无意中(也就是索绪尔说的“一言语”!59])使用“设计签名人生”这样的词汇,那么也就是说,人在无意识间是承认人生是被设计签名的,也就是说我们其实承认“人生是设计签名的”不为“错”,虽然也并不称其为“对”。那既然人生是设计签名的,那还有什么不是设计签名的呢?我们都知道人作为社会结构的一分子,实际上对社会这个大结构是无意识的。我是“我们”么?“自我”的主体性是出自他人(theOther{60」)来确立的。人的自我认同来自于社会这个结构对人本身的构建,这在列维·斯特劳斯的结构理论中指出:个人的特殊性取决于个人在结构中的地位,而结构的决定性是不为个人所意识到的—无意识[6l〕。那么通过对自我的质疑,使我们进一步来提出问题:我们的设计签名是“我们”设计签名的么?如果自我不能确立为绝对,那么我们理性行为是出自于我们的理性行为么?换句话来说,如果社会结构决定了我们的自我认同,那么我们的理性是由社会结构本身决定的理性,则我们的人生的设计签名是谁的设计签名呢?无论是谁,我们不去探讨设计签名的归属,我们只从人自我的主体性角度来分析,当人无法确立“真正的自我”,那么如何确立自我对人生的设计签名是否存在呢?
另一方面,社会作为结构决定了人,那么社会制度的免费设计签名是由谁来设计签名得呢?我们一般认为,社会结构决定了社会制度,但好像我们很难说社会结构“设计签名”了社会制度,也许会有人争论这样一个问题,社会结构是由全体人所建构的,是由历史的人类群体所建构的,也就是说组成某种社会结构的某种人类群体就是相应社会制度的设计签名者。如果说社会结构决定社会制度,那么社会制度就与社会结构是不可分割的,也就是说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回事,即社会结构包含了社会制度,而社会制度是有结构性的。问题是社会制度如果脱离社会结构,那么它是什么呢?可能它的表象会成为一种历史的理论记载,但是脱离了社会结构的社会制度是不能运转的,那么就只能停留在理论,这样它就是毫无意义的。也就是说只有社会制度作为社会结构的一部分才能体现其价值,而这种价值是以社会结构整体来体现的,无法把社会制度单独提炼出来孤立的看。社会制度本身是结构的一部分,那么一切就又回归到“结构”这一问题,如果说社会制度是由结构所设计的,那么就是结构“设计签名”了自身的一部分,进一步来讲,就是结构设计签名了结构?我们都知道,结构是作为一种客体而存在的,你可以说它是自然规律,也可以说它是一种人类
意识所达到的行为,这是无可否认的,那么设计签名就是人的意识所产生的,也就是说人作为主体是具有意识的。人类意识引起了设计签名,那么客体是有意识的么?我们都知道宇宙的运转是做谓人所意识到的客体而存在的。人通过意识来认识宇宙,井根据宇宙运转这一结构来改造自然和利用自然,那么宇宙作为客体能否意识到自身的存在呢?也就是宇宙是否可以有意识的改造自身呢?这当然是无稽之谈,除非我们承认一个绝对意识主体的存在,那就是—上帝。也就是宇宙作为上帝,是上帝有意识的改变自我。换句话说结构除非作为一个主体的情况下才一可以对自身有意识或者无意识。如果这样结构本身具有了主观性,我们就会堕入一个客观唯心主义的怪圈,我们必须先验一个超脱于人和自然之外的客观主体,一个叫做结构的神的超验实在。这是我们前文中一直拒斥的一种理论怪圈,那就是黑格尔所谓的“绝对真理”的超验实体。
那么我们回过头来看看到底社会制度作为社会结构的一部分能否被认为是整个人类群体所设计签名呢?人类群体,无论是何种形态,都是以一种结构而存在的,这又回到了结构的问题。所谓的社会结构,就是人类群体的一种结构形式,也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人是社会的动物。这样看来人类群体这一结构与社会结构毫无区别,只是同一事物的不同说法,则人类群体这一结构作为一个客体,还不是一个主体,所以不具备主观性,更提不上人类群体作为一种不为个人意志所转移的结构设计签名自身的行为准则(社会制度)。换句话说人类群体设计签名社会制度的说法也可以理解为另一种意义上的“神造物”的问题,因为人的个体组成了人类群体这一结构,那么人作为个体也必然对人类群体这一结构具有无意识。对这种无意识我们不妨展开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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